ODٷҳ-ODй //dylecg.com Sun, 03 May 2026 06:41:23 +0800 Joomla! - Open Source Content Management zh-cn ODٷҳ-ODй //dylecg.com/index.php/information/trends/81-%E5%85%B3%E4%BA%8E%E5%8D%B0%E5%8F%91%E3%80%8A%E6%B5%99%E6%B1%9F%E7%9C%81%E5%BB%BA%E7%AD%91%E5%B8%82%E5%9C%BA%E5%85%AC%E5%85%B1%E4%BF%A1%E7%94%A8%E4%BF%A1%E6%81%AF%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7%9A%84%E9%80%9A%E7%9F%A5.html //dylecg.com/index.php/information/trends/81-%E5%85%B3%E4%BA%8E%E5%8D%B0%E5%8F%91%E3%80%8A%E6%B5%99%E6%B1%9F%E7%9C%81%E5%BB%BA%E7%AD%91%E5%B8%82%E5%9C%BA%E5%85%AC%E5%85%B1%E4%BF%A1%E7%94%A8%E4%BF%A1%E6%81%AF%E7%AE%A1%E7%90%86%E5%8A%9E%E6%B3%95%E3%80%8B%E7%9A%84%E9%80%9A%E7%9F%A5.html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城市管理局?/span>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span>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span>

   

第一?nbsp; 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p>

第二?nbsp;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p>

第三?nbsp;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p>

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包括取得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管理人员?/p>

第四?nbsp; 省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建?ldquo;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以下简称省诚信平台),统一发布全省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公共信用信息?/p>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本辖区建筑市场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p>

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使用与管理工作?/p>

第五?nbsp; 公共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成?/p>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信息等?/p>

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和履历信息、注册执业信息、职称信息、业绩信息、继续教育信息等?/p>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p>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p>

第六?nbsp;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ldquo;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工程项目信息的真实性,确保采集入库的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p>

第七?nbsp; 省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诚信平台依法公开本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公共信用信息?/p>

在省诚信平台上公开的良好信息标准由省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p>

第八?nbsp;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地区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健全与省诚信平台的数据自动传送机制,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实时传送至省诚信平台?/p>

第九?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有以下不良信息之一的,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p>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许可或者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四)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被责令个人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或被吊销个人注册执业证书的;

(六)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的?/p>

(七)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建设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p>

(九)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十)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p>

(十一)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关信息?/p>

第十?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公布不良信息,内容应包括被认定不良信息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违法违规具体事实、认定依据、公布期限及起止日期等?/p>

各方主体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应当同时标明对该行为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p>

第十一? 对拟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认定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和期限以及采取的惩戒措施,并告知其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p>

    第十二条  公共信用信息公布期限为:

(一)基础信息长期公布?/p>

(二)良好信息的公布期限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三年;

(三)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良信息,公布期限为自信息公开之日起一年至三年(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下同);其他不良信息的公布期限自信息公开之日起最短为六个月,最长为一年,具体公布期限由认定部门确定?/p>

公共信用信息公布的同时记入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基础信息长期保存,良好信息、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五年?/p>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名单公布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一年。公布期届满后由原列入部门将其移出?/p>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认定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信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并及时予以公布?/p>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逐步建立与市场监管、税务、公安、纪检、监察、司法、银行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p>

    第十六条  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探索由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中介机构开展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工作?/p>

    第十七条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应当以信用档案为基础,超过保存期限的信用信息不能作为信用评价依据。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能力,包括资信能力、技术力量、工程业绩、科技创新等;

(二)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情况、竣工结算办理情况、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执行情况等;

(三)现场管理能力,包括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文明施工情况等?/p>

(四)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良好信息?/p>

(五)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不良信息?/p>

第十八条  各地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设置与工程建设无关的评价指标,不得通过信用评价设置地区壁垒?/p>

   第十九条  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制定的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评价办法及标准在本部门政务网站和建筑市场诚信平台公开,接受社会监督?/p>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市场和行业禁入(退出)、招标投标、资质管理、工程担保和保险、日常监管、专项检查、政策扶持、试点示范、评优评奖等环节,依法应用公共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类监管?/p>

第二十一?nbsp;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布期限的不良信息对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失信惩戒?/p>

       第二十二?strong>  省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上报情况通报和抽查制度,定期通报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共信用信息上报情况。对于应上报而未上报或未及时上报公共信用信息的,以及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部门,将责令限期整改并全省通报?/p>

第二十三?strong>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伪造、变造或瞒报、篡改公共信用信息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

    第二十四?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应当对提交的公共信用信息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布并计入信用档案?/p>

    第二十五?strong>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公共信用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发布该信息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p>

第二十六? 有不良信息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具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的,可以向作出不良信息认定的建设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期限,但最短不得低于三个月?/p>

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不良信息,不适用前款规定?/p>

第二十七?nbsp; 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形成社会监督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投诉?/p>

第二十八?nbsp; 本办法自2018??日起施行?/p>

]]>
webmaster@dylecg.com (Super User) 行业动?/category> Thu, 04 Jan 2018 08:46:48 +0800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title> <link>//dylecg.com/index.php/information/trends/51-%E6%B5%99%E6%B1%9F%E7%9C%81%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5%8A%9E%E5%85%AC%E5%8E%85%E5%85%B3%E4%BA%8E%E6%8E%A8%E8%BF%9B%E7%BB%BF%E8%89%B2%E5%BB%BA%E7%AD%91%E5%92%8C%E5%BB%BA%E7%AD%91%E5%B7%A5%E4%B8%9A%E5%8C%96%E5%8F%91%E5%B1%95%E7%9A%84%E5%AE%9E%E6%96%BD%E6%84%8F%E8%A7%81.html</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dylecg.com/index.php/information/trends/51-%E6%B5%99%E6%B1%9F%E7%9C%81%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5%8A%9E%E5%85%AC%E5%8E%85%E5%85%B3%E4%BA%8E%E6%8E%A8%E8%BF%9B%E7%BB%BF%E8%89%B2%E5%BB%BA%E7%AD%91%E5%92%8C%E5%BB%BA%E7%AD%91%E5%B7%A5%E4%B8%9A%E5%8C%96%E5%8F%91%E5%B1%95%E7%9A%84%E5%AE%9E%E6%96%BD%E6%84%8F%E8%A7%8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K2FeedImage"><img src="//dylecg.com/media/k2/items/cache/eb6c7c01c4e98e1f2578f9959463b973_S.jpg" alt="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 /></div><div class="K2FeedIntroText"><p>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p> </div><div class="K2FeedFullText"> <p>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br />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016?号)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br /> <strong> 一、主要目?/strong><br />  (一)实现绿色建筑全覆盖。按照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进一步提升建筑使用功能以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水平,到2020年,实现全省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0%以上?br />  (二)提高装配式建筑覆盖面。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技术建设,保障性住房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016年全省新建项目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8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面积达?00万平方米以上?017??日起,杭州市、宁波市和绍兴市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项目,全部实施装配式建造;?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br />  (三)实现新建住宅全装修全覆盖?016?0?日起,全省各市、县中心城区出让或划拨土地上的新建住宅,全部实行全装修和成品交付,鼓励在建住宅积极实施全装修?br />  <strong>二、重点任?/strong><br />  (一)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编制《浙江省建筑产业现代?ldquo;十三?rdquo;规划》。各地要按照《浙江省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抓紧开展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合理确定设区的市、县(市)绿色建筑和建筑工业化的总体发展目标和技术路径,科学划定绿色建筑发展目标管理分区和政策单元,并明确各目标管理分区内二、三星级绿色建筑占新建民用建筑的面积比例、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重点实施区域等目标要求,以及各政策单元的绿色建筑等级、各类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要求等控制性指标。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经本级政府批准公布实施。各设区市应?016年底前完成绿色建筑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各县(市)应?017?月底前完成?br />  (二)强化生产能力建设。各地要积极推进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优化生产力布局,形成与建筑工业化发展相适应的部品构件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设计先导作用,在建筑设计中积极采用装配式结构技术体系,大力提升勘察设计人员的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能力,不断提高建筑设计模数化应用水平,实现设计深度符合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的要求。推行土建、装修设计施工一体化和厨卫安装一体化,推广装配式装修技术和产品,实现内装部品工业化集成建设。发挥产业联盟作用,完善产业链,大力发展设备制造、物流、绿色建材、建筑机械、可再生能源等相关产业,集聚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产品和重点企业?br />  (三)确保项目建设落地。各地应依据绿色建筑专项规划和目标任务要求,制定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并报省建设厅备案。各地要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项目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和行业统计制度,建立项目档案和台账,实现信息化管理。对绿色建筑专项规划控制性指标明确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和住宅全装修的新建项目,各地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在土地出让、规划审批、建筑设计方案审查、施工许可和验收等环节严格把关,落实各项建设要求?br />  (四)健全技术支撑体系。完善绿色建筑标准体系,加快装配式建筑、住宅全装修以及BIM相关技术应用标准的编制工作并适时发布,满足部品构件设计、生产、施工、验收的需要。及时制定或调整装配式建筑和BIM技术应用补充计价依据。充分发挥各级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作用,开展建筑工业化技术审查、评估和论证等咨询服务。装配式建筑应按《工业化建筑评价导则》予以认定?br />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新建民用建筑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实施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其应用规模应当符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2014)的规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应当与建筑主体进行一体化设计,并与建筑主体、周围环境保持协调美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施设备在平屋面设置的,应当利用“女儿?rdquo;等建筑构件进行适当围挡;在坡屋面设置的,水箱等无接受太阳辐射要求的设施设备应当隐藏设置,集热器和光伏板应当与坡屋面进行一体化设置。各类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系统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相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确保系统安全可靠?br />  (六)推广钢结构建筑。发挥我省钢结构产业集聚优势,大力推广钢结构建筑应用,加快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的融合发展。积极推进钢结构住宅发展,推动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应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推动工业建筑和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广泛应用钢结构。积极推动钢结构产业基地建设,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钢结构产业集群。大力提升钢结构企业工程总承包能力,实现由专业承包商向系统集成商转变。加快建立钢结构建筑地方技术标准体系和工程计价依据,促进钢结构产业化和规模化?br />  (七)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强化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和质量终身责任;严格质量安全监管,加强装配式建筑及住宅全装修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加强部品构件全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全过程物联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全过程质量追踪、定位、维护和责任追溯。建立健全部品构件进场检验及施工安装过程质量检验等制度。推行装配式建筑、成品住宅质量担保和保险,以及住宅全装修第三方监管及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鼓励多种形式购买保险产品与服务,完善工程质量追责赔偿机制?br />  (八)扩大试点示范。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建设,建筑强市(县)要率先建成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各地要有计划地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基地建设,统筹规划布局,落实政策措施,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各地要以政府投资项目为切入点,选择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典型工程,全面开展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建设,并结合我省美丽宜居示范村建设及全省农房设计落地试点等工作,推动农村住房连片改造建设实施装配式建造试点和应用太阳能光伏等可再生能源。推进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建设,重点扶持培育一批创新能力强、工业化和信息化水平高的技术研发、部品构件生产和工程建设企业?br /> <strong> 三、政策支?br /></strong>  (一)强化用地保障。各地应根据建筑工业化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在每年的建设用地计划中按下达任务确定的面积,安排专项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建筑工业化基地(园区)建设用地。对列入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建筑工业化基地用地,各地应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br />  (二)加强财政支持。省财政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各地政府要加大对建筑工业化的投入,整合政府相关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建筑工业化技术创新、基地和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工程主体造价10%的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自行制定。对在装配式建筑项目中使用预制的墙体部分,经相关部门认定,视同新型墙体材料,对征收的墙改基金即征即退。建筑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空气能的,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申请项目资金补助?br />  (三)加大金融支持。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装配式建筑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上浮20%,具体比例由各地政府确定。购买成品住宅的购房者可按成品住宅成交总价确定贷款额度。对实施装配式建造的农民自建房,在个人贷款服务、贷款利率等方面给予支持?br />  (四)实施税费优惠。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政策。对省建筑工业化示范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按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装配式建筑项目,施工企业缴纳的质量保证金以合同总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建设单位缴纳的住宅物业保修金以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扣除预制构件总价作为基数乘以2%费率计取?br />  (五)鼓励项目应用。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3%—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同时满足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墙体预制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的5%)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另行制定;因采用墙体保温技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核算的建筑面积;居住建筑采用地源热泵技术供暖制冷的,供暖制冷系统用电可以执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br />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项目应优先采用设计、生产、施工一体化的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融资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只有少数几家建筑工业化生产施工企业能够承建的,符合规定的允许采用邀请招标。需要专利或成套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的装配式建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可以依法不进行招标?br />  (七)优化审批服务。对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并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领取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或完成基础工程达到正负零的标准,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情况下,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允许将装配式预制构件投资计入工程建设总投资额,纳入进度衡量?0层以上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可申请主体结构分段验收?br />  以上政策支持中所指的装配式建筑是指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br />  <strong>四、保障措?/strong><br />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省建设厅牵头,省级有关单位参加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联动推进装配式建筑和住宅全装修发展工作,落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等部门责任。省建设厅要抓紧制定省级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住宅全装修设计和验收标准。各地要明确责任分工,分解落实责任,制定出台支持政策,确保完成工作任务?br />  (二)加强考核督查。加大对建筑工业化推进工作的考核力度,每年下达年度工作责任书,实施专项督查。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绿色建筑技术、推进建筑工业化作为加快现代化城市建设的重要推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br />  (三)加强人才培养。积极探索和建立建筑工业化人才引进培养机制,加强高层次管理人员的培养和储备。相关高校应结合实际增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建筑工业化急需的高端人才。开展建筑工业化企业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的分类培训,培育建筑工业化实用技术人员。依托试点、示范工程等,通过企业内部培训等方式,培养具备相关技能人才?br />  (四)加强宣传推广。建立政府、媒体、企业与公众相结合的推广机制,定期组织推广活动,强化业内交流与合作,向社会推介优质、诚信、放心的技术、产品和企业,提高公众对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成品住宅的认知度、认同度?br />  本意见自2016?0?日起施行,有效期?020?2?1日?/p> <p style="text-align: right;"><br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br />  2016??1?br />  (此件公开发布?br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0日印?/p></div>]]></description> <author>webmaster@dylecg.com (Super User)</author> <category>行业动?/category> <pubDate>Tue, 20 Sep 2016 17:31:42 +0800</pubDate> <enclosure url="//dylecg.com/media/k2/items/cache/eb6c7c01c4e98e1f2578f9959463b973_S.jpg" length="23891" type="image/jpeg"/> </item> <item> <title>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title> <link>//dylecg.com/index.php/information/trends/50-%E6%B5%99%E6%B1%9F%E7%9C%81%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5%8A%9E%E5%85%AC%E5%8E%85%E5%85%B3%E4%BA%8E%E6%8E%A8%E8%BF%9B%E5%85%A8%E7%9C%81%E5%9F%8E%E5%B8%82%E5%9C%B0%E4%B8%8B%E7%BB%BC%E5%90%88%E7%AE%A1%E5%BB%8A%E5%BB%BA%E8%AE%BE%E7%9A%84%E5%AE%9E%E6%96%BD%E6%84%8F%E8%A7%81.html</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dylecg.com/index.php/information/trends/50-%E6%B5%99%E6%B1%9F%E7%9C%81%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5%8A%9E%E5%85%AC%E5%8E%85%E5%85%B3%E4%BA%8E%E6%8E%A8%E8%BF%9B%E5%85%A8%E7%9C%81%E5%9F%8E%E5%B8%82%E5%9C%B0%E4%B8%8B%E7%BB%BC%E5%90%88%E7%AE%A1%E5%BB%8A%E5%BB%BA%E8%AE%BE%E7%9A%84%E5%AE%9E%E6%96%BD%E6%84%8F%E8%A7%8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K2FeedImage"><img src="//dylecg.com/media/k2/items/cache/a522a6005d1cb428ea34ef1769cd7452_S.jpg" alt="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 /></div><div class="K2FeedIntroText"><p>各地要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等相关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发展使用的实际需求,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建设区域、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确定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经技术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p> </div><div class="K2FeedFullText"> <p>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br />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015?1号),有序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切实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城市集约高效和转型发展,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br />  <strong>一、基本原?/strong><br />  科学规划。强化与城市总体规划的衔接,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明确总体布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地点,分重点、分区域、分步骤组织实施?br />  政府主导。发挥政府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主导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功能,不断提高城市基础设施水平?br />  统筹协调。根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和本地区发展阶段、经济能力、实际需求,统筹处理好当前与长远、新区与旧区、地上与地下的关系,制定完善建设计划?br />  创新机制。完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投融资体制,发挥市场作用,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br />  <strong>二、主要目?/strong><br />  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点带面、梯度推进的要求,有序推进全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016年底前,各设区市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有条件的县级城市在2017年底前编制完成?016—2020年全省开工建设地下综合管?00公里以上,其?016年开工建?0公里以上;到2020年建?50公里以上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br />  <strong>三、重点工?br /></strong>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各地要按照《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规划编制指引》的要求,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等相关规划,统筹各类管线发展使用的实际需求,编制专项规划,明确建设区域、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确定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应委托专业单位编制,经技术审查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br />  (二)有序实施项目建设。各地要结合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同步研究确定近期建设项目,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库,明确2016—2020年项目滚动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016年起,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根据功能需求同步设计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形成网状布局;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交通流量较大、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轨道交通、地下综合体等地段,以及城市高强度开发区、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等区域或路段,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预留地下综合管廊规划通道?br />  (三)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履行法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与监理、竣工验收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要严格按照《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开展工程勘察与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要按照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合同要求,派驻现场技术和管理人员,强化项目施工现场管控,依法履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建设工作,会同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综合协调监督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督促各方严格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br />  (四)严格实施入廊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管线原则上应敷设于地下空间。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不得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新建管线,违反规定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地方政府要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企业和省属企业积极配合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完成管线入廊的权属单位,应将入廊管线数据和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至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备案?br />  (五)强化日常运营管理。各级政府要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办法,由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入廊管线的维护要接受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维护单位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015?754号)要求,实行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应向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缴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由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位与入廊管线权属单位根据物价部门制定的有偿使用收费政策和市场化原则共同协商,所在城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实行价格指导?br />  (六)创新完善融资机制。各级政府要大力推广运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投资补贴、股权合作等形式,鼓励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综合管廊;鼓励社会资本组建项目公司参与建设运营;鼓励入廊管线权属单位入股共同组建或与社会资本合作组建股份制公司;鼓励施工企业和建材企业入股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地下综合管廊。要设计差别化融资模式与偿债机制,严格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增强投资项目合理稳定回报能力。在PPP项目中,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选择社会资本合作方,合理控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行成本?br />  (七)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充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融资贷款优惠政策以及地下综合管廊专项债等政策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积极协调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支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供中长期贷款支持,开展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和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争取在资本金比例、贷款定价、贷款期限等融资方面给予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发行专项金融债等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企业发行企业可续期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专项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项目,增强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br />  <strong>四、保障措?br /></strong>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是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推进工作机制,统筹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工作;要加大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实施专项督查?br />  (二)落实各方责任。各级政府要明确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细化落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物价、金融等部门的职责,联动推进各项工作。省建设厅要落实行业主管部门职责,组织指导各地编制地下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等行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服务指导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加大现有专项资金、债券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的整合力度,加强资金统筹;省财政厅要牵头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财政补贴政策;省物价局要牵头研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收费等政策;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加快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br />  (三)抓好典型示范。充分发挥杭州市全国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城市的示范引领作用,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项目和经验。开展省级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试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自然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示范。申报省级试点的城市要编制完成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项规划、制定建设方案、建立项目储备库等,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br />  (四)加大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确定的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要求纳入相关地块的土地出让合同,并从土地出让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年度预算和建设计划中优先安排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并纳入各级政府采购范围?br />  (五)强化宣传培训。各地要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能力,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共同理解、关心、支持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良好氛围?/p> <p style="text-align: right;"><br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br />  2016??5?nbsp;<br />  (此件公开发布?/p> <p style="text-align: right;">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0日印?/p></div>]]></description> <author>webmaster@dylecg.com (Super User)</author> <category>行业动?/category> <pubDate>Tue, 20 Sep 2016 17:29:07 +0800</pubDate> <enclosure url="//dylecg.com/media/k2/items/cache/a522a6005d1cb428ea34ef1769cd7452_S.jpg" length="32324" type="image/jpeg"/> </item> <item> <title>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title> <link>//dylecg.com/index.php/information/trends/49-%E6%B5%99%E6%B1%9F%E7%9C%81%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5%8A%9E%E5%85%AC%E5%8E%85%E5%85%B3%E4%BA%8E%E6%8E%A8%E8%BF%9B%E5%85%A8%E7%9C%81%E6%B5%B7%E7%BB%B5%E5%9F%8E%E5%B8%82%E5%BB%BA%E8%AE%BE%E7%9A%84%E5%AE%9E%E6%96%BD%E6%84%8F%E8%A7%81.html</link> <guid isPermaLink="true">//dylecg.com/index.php/information/trends/49-%E6%B5%99%E6%B1%9F%E7%9C%81%E4%BA%BA%E6%B0%91%E6%94%BF%E5%BA%9C%E5%8A%9E%E5%85%AC%E5%8E%85%E5%85%B3%E4%BA%8E%E6%8E%A8%E8%BF%9B%E5%85%A8%E7%9C%81%E6%B5%B7%E7%BB%B5%E5%9F%8E%E5%B8%82%E5%BB%BA%E8%AE%BE%E7%9A%84%E5%AE%9E%E6%96%BD%E6%84%8F%E8%A7%81.html</guid>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K2FeedImage"><img src="//dylecg.com/media/k2/items/cache/620466077c427f141effa294382f5fba_S.jpg" alt="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 /></div><div class="K2FeedIntroText"><p><span style="font-size: 16px;">  为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016??和《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有关要求,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span></p> </div><div class="K2FeedFullText"> <p>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br />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015?5号)和省委十三届九次全会、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br />  <strong>一、总体要求</strong><br />  (一)基本要求。以建设“两美”浙江为目标,?ldquo;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转变城市规划、建设理念,大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ldquo;五水共治”,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推进工程治水向生态治水转变,实现雨水径流由快速排除、末端集中、收纳治污向慢排缓释、源头分散、自然净化转变;充分发挥和利用城市水体、绿地、市政基础设施、各类城市建筑体等对雨水的渗透、吸纳和净化作用,最大程度实现雨水在城市区域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和自然净化,提升城市排水防涝能力和流域防洪能力,有效削减径流污染,加快构建健康完善的城市水生态系统?br />  (二)基本原则?br />  规划引领。在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加强各类规划间的协调与融合,突出城市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实现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br />  生态优先。高效利用雨水资源,将绿色设施(自然途径)与灰色设施(人工措施)相结合并优先采用绿色设施,确保城市排水防涝安全,有效削减径流污染,促进生态环境保护?br />  分区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排污分区情况,确定不同的径流控制率及相关控制指标。城市新建城区及新建建筑、道路、公园、水系、广场等,应严格落实低影响开发(LID)理念;老城区应结合城市综合整治、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低洼易涝点和河道整治等逐步实施?br />  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自然条件、水资源状况(自然水文状态)、原有排水设施能力等因素,平原、丘陵、山地、海滨等不同类型城市应因地施策,结合城市规划建设、旧城改造,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br />  (三)目标任务。综合采?ldquo;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就地消纳和利用70%以上的降雨?016年起,全省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以及有条件实施的新开工项目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25%以上的面积、县级市建成?0%以上的面积达到上述目标要求;?030年,设区市和县级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其他县城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br />  <strong>二、建设重?/strong><br />  (一)加强城市河流和湖泊整治。城市建设改造过程中,要根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目标与技术要求,合理确定保护与改造方案,严格保护现状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城市自然水体,划定城市蓝线,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要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设计湿塘、雨水湿地等具有雨水调蓄与净化功能的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净化初期雨水,同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雨水地面径流排放系统及下游水系相衔接。强化水系沟通,保护现有湿地,严禁随意填埋河道水系,有条件的城市要恢复已填埋的河道增加水面率,加快贯通骨干河道,打通城?ldquo;断头?rdquo;,健全城市河网水系,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充分考虑河湖水系的容量,保证城市防洪排涝需要的过水能力和调蓄库容。与流域、区域防洪规划相衔接,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妥善安排城市洪涝水滞蓄和外排出路,统筹布局泄洪通道和蓄滞场所,合理确定城市防洪排涝分区和建设标准。加强城市开发建设过程中水土保持预防监督管理工作,执行水土保持设?ldquo;三同?rdquo;制度,严控新增人为水土流失,促进雨水径流源头减排?br />  (二)优化城市公园和绿地建设。将构建海绵型绿地系统作为园林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城市公园和绿地系统要考虑绿网、水网、绿道网的有机融合,结合绿地周边水系、市政设施和房屋建筑等统筹开展设计,在满足生态、景观、游憩等功能的基础上,同步考虑为周边区域提供雨水滞留、缓释的空间,提高区域内雨水调蓄和净化等功能。要因地制宜采取小微湿地、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雨水湿地、雨水塘、生态堤岸、生物浮床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园路、绿道和停车场等区域采用透水铺装等,提高雨水渗透能力,有效削减地表径流峰值和流量,净化雨水径流,合理利用雨水资源?br />  (三)改善城市道路和广场排水。要规划设计符合低影响开发要求的道路高程、道路横断面、绿化带及排水系统,提高道路对雨水的渗滞能力。新建道路应结合红线内外绿地空间、道路纵坡及横断面设计、市政雨水排放系统布局等,优先采用生态排水。已建道路可通过路缘石改造、增加植草沟、溢流口等方式将道路雨水径流引到绿地空间,实现雨水渗、滞、蓄、净后再排,需进行雨污分流改造的要尽快完成。城市广场、城市慢行系统、公共停车场以及非重型车辆通道优先采用透水铺装,城市道路红线宽度超?0米的道路两侧、学校操场两侧要逐步规划、建设配套雨水蓄水设施。城市广场可在地下建设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和景观水体补水,改善广场排水?br />  (四)促进居住建筑和小区调蓄。新建建筑和小区要按照低影响开发的要求规划建设排水系统。在场地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非机动车道、地面停车场和消防通道应采用透水铺装增加雨水自然渗透空间,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不应低?0%。有条件的建成区应根据可渗透地面面积比率进行透水性改造。新建建筑和小区要全面推行建筑屋顶绿化和立体绿化,增加雨水渗透、净化和收集利用设施;既有建筑和小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建筑屋顶、周边绿地以及景观水体等实施低影响开发改造。要结合小区景观水体建设雨水湿地和蓄水池,用于绿化灌溉、景观水体补水和道路清洗保洁等。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性建筑、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房、老旧小区)改造项目要率先落实海绵型住区的要求?br />  (五)推进公共建筑项目海绵体建设。机关、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交通场馆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大型公共建筑项目要率先推进海绵体建设,减少非透水性硬质铺装面积,有条件的要配套建设具有削峰调蓄功能的景观水池、低洼水塘等。规划用地面?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要按照每万平方米建设用地不小于100立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综合蓄水设施,有条件的工矿企业、工业厂区宜建设雨水收集、蓄存和利用设施?br />  (六)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海绵体建设。在推进小城镇和村庄建设过程中,要结合推进实施重点中心镇、综合规划建设示范创建镇、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村等建设,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海绵型镇村。海绵型镇村建设要强调与周围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机结合,运用低成本和自然生态的方法提高镇村雨水吸纳和排放能力?br />  <strong>三、主要举?/strong><br />  (一)科学编制专项规划?016?0月底前,设区市和县级市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草案编制,并于12月底前完成报批;2017?月底前,其他县城完成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各地在编制和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排水防涝、河网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作为重要内容,把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已完成编制的相关规划,要结合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及时进行修编。在划定城市蓝线时,要充分考虑自然生态空间格局,科学界定城市增长边界,保护好山、水、田、林、湖自然本底,夯实海绵城市的生态基础。要根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建立海绵城市工程项目储备制度?br />  (二)落实建设管控手段。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要求,划定并落实蓝线、绿线,建立和完善规划管控制度,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和刚性控制指标落实到规划、设计、施工建设等各个环节,确保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要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提交备案机关。要将建筑与小区的雨水收集利用、可渗透地面、蓝线规定等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措施作为城市规划许可条件,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br />  (三)制定完善标准规范。各地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mdash;—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和当地实际,开展海绵城市相关专项课题研究,制定完善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设计、施工、验收、养护的标准规范或技术导则,因地制宜指导建设?br />  (四)抓好典型示范引领。要有针对性地选择不同自然条件的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省级试点工作,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区、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居住区、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小城镇等示范建设?017年底前,各设区市要在市区范围内至少建?处不少于3平方千米的示范项目,各县(市)要建成一定数量的示范项目,全省形成一批在全国有影响的试点城市、示范区域、示范项目?br />  <strong>四、保障措?/strong><br />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统筹部署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细化落实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水利、国土资源、园林绿化、气象等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省建设厅牵头负责研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会同水利等部门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体系、检测评价方法,组织修订和完善省园林城市、节水型城市、节水型社会、人居环境奖等创建载体标准,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纳入创建评价指标体系,并加强对各地的指导、培训、督查和绩效考核;省财政厅要加强资金统筹,通过奖补方式,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大利用专项建设基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持力度;省气象局要做好气象业务服务和长年降雨、气温等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其他有关部门要共同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br />  (二)加大投入支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好国家、省级海绵城市建设财政补助,整合水环境整治、水利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专项,投入海绵城市建设,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并纳入地方政府采购范围?br />  (三)加强产业扶持。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政策措施鼓励成立海绵城市建设产学研中心,打造全产业链的海绵城市产业,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各地要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和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逐步建立多元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充分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中长期融资优势和引领导向作用,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投资、贷款、债券、租赁、证券等综合金融服务?br />  (四)严格督查考评。各地要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范围。省建设厅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督查考核制度,对各地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情况进行考核,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和各地在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水资源利用、水安全运行方面的工作进行评价?br />  (五)强化宣传培训。省级有关部门要联合组建全省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服务专家队伍,为各地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各地要组织开展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并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载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专题宣传,营造全社会支持的良好氛围?/p> <p style="text-align: right;"><br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br />  2016??4?nbsp; <br />  (此件公开发布?br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0日印?/p></div>]]></description> <author>webmaster@dylecg.com (Super User)</author> <category>行业动?/category> <pubDate>Tue, 20 Sep 2016 17:21:55 +0800</pubDate> <enclosure url="//dylecg.com/media/k2/items/cache/620466077c427f141effa294382f5fba_S.jpg" length="27659" type="image/jpeg"/> </item> </channel> </rss>